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1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1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10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王成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陸拾玖萬肆仟叁佰柒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王成鈺於民國101年11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250
,000元,約定自民國101年11月29日起至民國122年05月1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4月12日止累計156,805元正未給付,其中154,159元為本金;2,553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王成鈺於民國100年12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500
,000元,約定自民國100年12月09日起至民國122年05月1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7.69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4月12日止累計188,313元正未給付,其中184,680元為本金;3,540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王成鈺於民國102年08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480
,000元,約定自民國102年08月30日起至民國122年05月1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4月12日止累計349,253元正未給付,其中339,791元為本金;9,369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書記官孔秀蓮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210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王成鈺│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8.06%│││154159││4月13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王成鈺│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7.69%│││184680││4月13日││計算之利息│││元│││││├──┼───┼─────┼──────┼──────┼───────┤│003│新臺幣│王成鈺│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1.06%│││339791││4月13日││計算之利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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