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9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9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939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務人 李志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零肆佰叁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90,436元│104年4月30日起至│13.36%│104年5月31日起至│按左開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1││104年10月29日止││104年10月29日止││││├──────────┼──────┼──────────┼─────────────┤│││104年10月30日起至│18.36%│104年10月30日起至│按左開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清償日止││104年11月30日止││││││┼──────────┼─────────────┤│││││104年12月1日起至│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105年2月28日止│││││││││└─┴─────────┴──────────┴──────┴──────────┴─────────────┘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