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0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056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務人 賴德威
賴維 光 賴玉珍 即賴 玉梅
一、債務人賴玉珍即 賴玉梅 、 賴維光 、賴德威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 陸萬叁仟 肆佰肆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賴德威於民國96年11月至100年4月間邀同債務人賴維光、賴玉珍即賴玉梅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63,440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賴德威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賴維光、賴玉珍即賴玉梅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釋明文件:借據一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宛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書記官孔秀蓮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205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賴玉珍即賴│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2.15%│││63440│玉梅、賴維│2月1日起│││││元│光、賴德威││││││││││││││││││└──┴───┴─────┴──────┴──────┴───────┘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賴玉珍即賴│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63440│玉梅、賴維│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光、賴德威│││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