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654號上訴人即被告 高儷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鈺潔 因103年訴字第265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原判決第1項係命上訴人給付新台幣(下同)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原判決第2項係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應繳裁判費6,000元,上訴人僅繳納1,500元,尚欠4,500元未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15日
書記官學妍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