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46號聲請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國勝 (即 陳誠練 之繼承人)、 陳白蘭 (即陳誠練之繼承人)、 陳惠蘭 (即陳誠練之繼承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2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