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監宣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改定監護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監宣字第281號聲請人 林昌期 相對人 林隆照 關係人 林隆源
林昌興 張林錦蘭 謝智潔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關於改定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謝智潔律師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林隆照之程序監理人。
理由按無程序能力人與其法定代理人有利害衝突之虞者,法院得依職權選任程序監理人;又關於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受監護宣告之人如無意思能力者,法院應依職權為其選任程序監理人,家事事件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第165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相對人林隆照為受監護宣告人,經本院調取98年度監字第97號卷宗核閱明確,揆諸前開規定,自有為其選任程序監理人之必要,爰選任謝智潔律師為其之程序監理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藍家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15日
書記官蔡沛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