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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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5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西湖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西湖之羈押期間,自民國103年9月17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郭西湖因搶奪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103年6月17日將被告羈押,查被告自稱無固定住居所,且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另本案尚有證人需傳訊到案,上開羈押理由仍然存在,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1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廖紋妤
法官余銘軒法官曾正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馨慧中華民國103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