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附民字第3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3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附民字第381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 蔡名曜
法官林慧英法官林金灶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巫偉凱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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