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4年度板簡字第3147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板簡字第3147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訴訟代理人  洪美戀
被   告 甲○○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之授信約定書第20條規定:「立約人對貴行所負
之各宗債務,合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有授信約定書二件在卷可憑,兩造顯然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為合意管轄之法院,依上開說明,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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