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停字第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停字第7號聲請人 江紹緯 現於臺中市○○路○○號(臺中看守所執上列聲請人因交通裁決事件,聲請暫緩執行,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5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2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文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24日
書記官陳怡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