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簡上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簡上字第303號上訴人優慧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錫劍 訴訟代理人 廖奕婷 律師訴訟代理人 鐘登科 律師複代理人 李世文 律師被上訴人瑞聯O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進聰 訴訟代理人 張慶達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24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學德
法官王金洲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8月24日
書記官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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