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監宣字第7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監宣字第7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監宣字第759號聲請人 謝慶輝 相對人 謝慶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次按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民法第1101條第1項及同條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按前揭規定於成年人之監護準用之,民法第1113條定有明文。此時,是否予以許可代為處分,自應以監護人於執行有關受監護人之生活、護養療治時是否確有處分該不動產之必要、代為處分該不動產之結果是否對於受監護人有最大利益等為審酌之依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乙○○為相對人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兄,相對人於嬰幼兒時期因發燒引起腦膜炎而影響其智能及四肢發展,長期臥床無自主移動能力,其前於78年2月24日,經本院以77年度家禁字第19號民事裁定宣告為禁治產人,並選定兩造之母 鄭說卿 為其監護人,嗣母鄭說卿於103年5月29日死亡,遂經本院以103年度監宣字第391號裁定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查,相對人無生活自理能力,其有申請外籍看護為主要看護者,相對人日常生活開銷(灌食牛奶、尿布...等)、相關醫療費用,以及每月新台幣(下同)2萬6千元外籍看護費用,共計30,510元,扣除相對人每月得領之殘障補助金4,700元,其每月淨支出25,810元(計算式:30,510-4,700=25,810)皆由聲請人支付,今為籌措相對人之生活照顧、養護治療等費用,需處分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爰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101條第2項第1款規定聲請許可處分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情,業據其到庭陳述綦詳,並提出兩造戶籍謄本正本、桃園市○○區○○段○○○○號土地及桃園市○○區○○段○○○○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本院103年度監宣字第391號民事裁定書及其確定證明書影本、關係人 謝玉真謝珮筠 之同意書、相對人每月支出明細、外籍看護之薪資表、勞動部就業安定費繳款通知單、全民健康保險104年1、2月保險費計算表等件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3年度監宣字第391號、104年度監宣字第23號卷宗核閱無誤,堪信為真實。本院審酌相對人長期臥病在床,無工作能力,生活無法自理,其每月收入僅有殘障補助金4,700元,聲請人尚需為其負擔每月25,810元之生活費,綜觀上情,確有處分相對人之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以供支應其生活費用之必要,倘聲請人處分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以作為照顧費用,更可期待相對人能受到最適切之養護療治。且關係人謝玉真、謝珮筠就本案亦已知悉並提出同意書在卷,是依上情,堪認處分如主文所示之不動產符合相對人之利益,是聲請人聲請許可處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符,應予准許。
四、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又監護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人者,應負賠償之責;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出監護事務之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檢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人之財產狀況;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100條、第1109條第1項、第1103條第2項規定均有明示。本件聲請人即監護人代理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人處分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就處分所得之金錢自應妥適管理,並使用於受監護宣告人之照護所需,併予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尹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4月15日
書記官藍建文附表:
一、土地標示:桃園市○○區○○段○○○○○○○○○號地號,面積248.0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1分之1。
二、土地標示:桃園市○○區○○段○○○○○○○○號地號,面積1.0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7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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