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283號原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訴訟代理人 林政男 訴訟代理人 黃楷銘 被告 謝明 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中關於利息起算日「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六日」記載,應更正為「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六日」;事實及理由四㈢中關於送達訴狀日期「106年6月25日」記載,應更正為「103年6月25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8月24日
書記官葉卉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