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簡聲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丙○○
      丁○○
相 對 人 乙○○
            1號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
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
文。又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明
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二人之住所地在台北縣中和市,有聲請人
提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參,依上開規定,自應由相對人最後
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聲請公示送達,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蔡孟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吳幸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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