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簡字第100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簡字第1004號
原   告 丙○○
            號
訴訟代理人  周進田 律師
被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逢甲分行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洪榮家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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