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1528號
原 告 紫京城國際商務飯店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何上雲
原 告 何慕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羽庭間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仟肆佰肆拾
柒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參拾壹萬伍仟參佰參拾陸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