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簡字第149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1498號
原   告 廣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瑞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諱億企業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
仟壹佰貳拾貳萬伍仟參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壹萬
零捌佰貳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
欠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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