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1498號
原 告 廣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瑞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諱億企業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
仟壹佰貳拾貳萬伍仟參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壹萬
零捌佰貳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
欠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