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2年度斗補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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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斗補字第276號
原   告  龔榆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玉芬 間給付水電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依據原告於起訴狀所載之內容,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台幣(下同)18,23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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