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旗簡字第66號
上 訴 人 宋佳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11日本院第一審
民事簡易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人主張之上訴聲明內容核定為
新臺幣貳萬肆仟柒佰捌拾陸元(僅同意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貳佰
伍拾捌元),故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為繳納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