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豐簡字第46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世杰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
速偵字第30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劉世杰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詳如附件)。
二、核被告劉世杰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
又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民
國101年9月2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1件在卷可稽。被告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
,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應依刑
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已有多次
犯竊盜罪之前案紀錄,素行非佳,猶不知悔悟,戒慎約束自
己之行為,復犯本次竊盜罪行,應予非難,惟衡其所竊得之
米酒1瓶(價值新臺幣27元)業以發還被害人,所幸未致重
大損害,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附卷可憑;併斟酌其未能全
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無業、經濟
狀況勉持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
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
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黃文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金池
中華民國102年9月6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