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5年度豐簡字第386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豐簡字第38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弘智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
偵字第149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鍾弘智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件依被告供述及卷附證據,尚難認定被告確有犯罪所得,
檢察官亦未聲請,尚無從宣告沒收犯罪所得,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
6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洪堯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刑法第266條第1項: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
。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罰金部分經提高為新臺幣三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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