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豐小字第506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被 告 劉思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雖記載被告之住所為「臺中市○○區○○○
○○路○○號」。然查,被告於民國104年11月2日其住所地即
在「屏東縣○○鎮○○路○○○號」,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
完整姓名)查詢結果表1份在卷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
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之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戴博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
書記官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