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審交易字第60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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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審交易字第6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審交易字第60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孫鏡豐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一一年七月十四日所宣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姓名「 孫境豐 」之記載,應更正為「孫鏡豐」。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刑事裁判如有類此情形,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文意旨,亦得參照上開規定以裁定更正之。
二、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明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書記官鄭永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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