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60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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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6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60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五年度執聲字第一九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四月、三月之刑後,均已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判決書各一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七庭
法官王綽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文達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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