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5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5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55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94年度聲沒第6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肆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戒毒偵字第
440號被告 鄭正村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該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前開案件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點45公克),為查獲之毒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但書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海洛因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列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予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扣案海洛因1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以化學呈色法及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鑑驗結果,確含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0點45公克(原淨重不詳,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煙保管字第940號贓證物品清單誤載為淨重0點4公克),有該局民國93年9月15日調科壹字第060008803號鑑定通知書在卷可稽,為違禁物,應予沒收銷燬之。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芳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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