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026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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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02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0265號債權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債務人 柯智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肆佰肆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壹仟陸佰肆拾陸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柯智惠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00000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11646元,專案補償款12799元,共計新臺幣24445元未作繳納。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0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