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6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4635號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債務人曾未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伍仟玖佰捌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2年10月14日書立現金卡申請暨約定書乙份,並憑以向債權人取得『好康代償方案』貸款金額新臺幣(下同)7萬5千元。以年利率11﹪固定利率計息,貸款金額自撥款日之次月相對日起,依年金法分50期按月攤還本息(代償服務約定事項第3條),若有遲延,則分別依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收10%,超過六個月以上部份加收20%計算之違約金(代償服務約定事項第四條)。
(二)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2年10月14日書立現金卡申請暨約定書乙份,並憑以向債權人取得現金卡貸款額度。契約書中約定貸款動用期限自本行核准日起為期一年(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二條),利率則以年利率17﹪按月固定計息(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三條),若有遲延,依核准貸款額度1萬元千分之二按月加付違約金(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七條)。
(三)詎債務人自貸款核准後,陸續動支數筆款項及依約繳款,惟上開二筆借款分別於94年9月11日及95年2月6日後即分文未繳(詳如附表所示),累計二筆合計積欠金額達55,982元(其中46,153元正部份利率以11﹪計;9,829元正部份利率以17﹪計)。經迭次催討均置若罔聞,依約定事項第八條所載,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計息本金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46,153元│94年9月11日起至│百分之11│94年10月12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9,829元│95年2月6日起至│百分之17│95年3月7日起至│按月以新臺幣20元計算。││2││清償日止││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