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審易字第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易字第178號
102年度審易字第1114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米亮 上列上訴人因業務侵占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劉米亮於民國102年6月13日對本院102年5月29日所為102年度審易字第178、1114號判決提起上訴,然其上訴狀僅記載「為不服原審之判決,依法提起上訴」,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逾期未提出即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鄭瑋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
書記官李冠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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