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審訴字第1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審訴字第1178號原告 彭美麗 訴訟代理人 樓嘉君 律師被告 許艷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債務,而被告住所地在新竹市○區○○街○○○巷○○弄○○號,有被告最新戶籍查詢資料在卷可稽,雖原告具狀表示被告前於民國102年4月21日離家,並將子女帶回其娘家(即高雄市○○區○○○路○○○巷○○號)居住,且將其子女自新竹市立建功國中辦理轉學至高雄私立立志中學國中部就讀,依民法第24條規定,足認被告有廢止前揭新竹住所之意云云,然經本院依職權調查結果,被告現無勞、健保投保資料,而信用卡帳單之寄單地址仍為前揭新竹址,是尚難認被告有廢止新竹住所之意,且被告於言詞辯論前,已抗辯本院無管轄權,有答辯狀附卷可按(詳本院卷第36頁),依首揭規定,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為本件之第一審管轄法院,原告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爰依被告之聲請將本件訴訟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
書記官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