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留置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111號聲請人易利隆鋼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吳嬌蓮 相對人春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常義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拍賣留置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意旨:
(一)緣第三人灃緯工程有限公司承攬相對人「西濱快速公路八棟寮至九塊厝WH77-A標(297K+300~298+613)鹽埕交流道新建工程」之橋樑下構、排水鋼筋綁紮工程,於工程進行中,持相對人所有規格為SD-420W之鋼筋交付聲請人加工,聲請人並依約定加工完畢。惟屆清償期,第三人灃緯工程有限公司及相對人均未清償加工費用。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雖無任何契約之法律關係,然相對人所有之鋼筋既已經聲請人加工完畢,相對人仍應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返還系爭鋼筋經加工後價值增加之不當得利,即承攬加工費用新臺幣(下同)287,870元。
(二)聲請人對於尚留置於聲請人處之鋼筋,已依民法第936條之規定,以嘉義中山路郵局第222號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於1個月內清償上開不當得利之債務,並聲明屆期未獲清償將依法就系爭鋼筋拍賣取償,存證信函並於民國(下同)102年6月3日由相對人收受在案,此有留置照片、存證信函及中華郵政收件回執可證。惟相對人於接獲聲請人前開存證信函後,猶未給付。是聲請人依法行使留置權,請求准予拍賣相對人所有,置於聲請人處如附表所示之鋼筋等語。
二、按債權人於其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定1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通知債務人,聲明如不於期限內為清償時,即就其留置物取償,債務人不於該期限內為清償者,債權人得依關於實行質權之規定,拍賣留置物或取得其所有權;又質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拍賣質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936條第1項、第2項、第893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質權人如不自行拍賣而聲請法院拍賣時,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55號解釋,應先取得執行名義。則法院自亦可為許可之裁定,亦有最高法院52年度台抗字第128號裁定可供參照。又按我國民法規定,留置權之取得無庸登記,債權人對債務人有無擔保債權,並無依國家機關作成之登記文件可明確證明。如債務人就留置物所擔保之債權之發生或其範圍有爭執時,應由債權人循訴訟方式,取得債權確已存在及其範圍之證,始得聲請法院裁定拍賣留置物,以兼顧債務人之權益。此經最高法院89年度台抗字第541號判決闡釋甚明。次按法定抵押權人或未經登記之擔保物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如債務人就擔保物權所擔保債權之發生或其範圍有爭執時,法院僅得就無爭執部分裁定准許拍賣之;法院於裁定前,應使債務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非訟事件法第73條定有明文。觀其增訂理由係以:依現行法律,法定抵押權及未經登記之擔保物權(例如質權、留置權等),均係未經登記之擔保物權,就所擔保債權之發生或其範圍常不明確,故於踐行拍賣程序時,不應與已登記之抵押權完全相同,為兼顧債權人與債務人雙方之權益及非訟程序之進行,爰增設本條第1項,規定如債務人就擔保物權所擔保債權之發生或其範圍有爭執時,法院僅得就無爭執部分裁定准許拍賣之。前開擔保物權,因未經登記,法院於裁定前,自宜使債務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以確定其債權是否屬於擔保範圍,俾免將來對債務人造成難以回復之損害,爰增設第2項。準此,若債務人爭執其未對債權人負有債務,或就擔保物權所擔保債權之發生或其範圍有爭執時,債權人非另循訴訟途徑,取得關於債權有無及範圍之確定判決,法院尚不得逕依債權人(擔保物權人)聲請,裁定拍賣債務人所留置之物。此亦有臺灣高等法院96年非抗字第43號裁定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院於102年8月7日依非訟事件法第73條第2項之規定,函知相對人得於函到5日內就上開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於102年8月13日具狀表示略謂:聲請人與第三人灃緯工程有限公司之債務糾紛,不得對相對人為請求,且相對人受領鋼筋,乃係基於相對人與第三人灃緯工程有限公司間之契約,其間並無任何不當得利,故聲請人不得行使留置權,聲請人主張之287,870元債權並不存在。本件聲請人雖主張其對相對人尚有承攬加工費用共287,870元之債權,固據提出存證信函、照片及郵政回執等影本為證,然經相對人具狀否認聲請人之承攬加工費用請求權存在,揆諸非訟事件法第73條1項之意旨及前開實務見解,本院即不得就有爭執之擔保債權逕行裁定准予拍賣聲請人所占有之留置物。是聲請人聲請本院准予拍賣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尚非有據,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102年度司拍字第111號│├──┬──────┬─────┬──────┬────┬────┤│編│貨品│規格││重量│備考││號││││(公斤)││├──┼──────┼─────┼──────┼────┼────┤│001│鋼筋│SD-420W│已剪裁加工│18,000│││││││││├──┼──────┼─────┼──────┼────┼────┤│002│鋼筋│SD-420W│鋼筋原料│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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