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370號原告環華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子瑛 訴訟代理人 潘炯墻
葉大殷 律師 黃世芳 律師 陳東良 律師複代理人 莊凱閔 律師被告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籐雄 訴訟代理人 潘橋緯
陳淑芬 律師 陳宜鴻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2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16日
書記官許清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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