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0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0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012號原告陳員訴訟代理人 林秀香 律師被告 何昶毅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2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2月16日
書記官許清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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