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7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781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建勳選任辯護人洪大明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建勳自民國壹佰零壹年貳月貳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黃建勳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事實足認其有反覆實施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所定詐欺罪之虞,認有羈押之必要,經於民國100年11月21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晏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101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