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8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梁龍章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梁龍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梁龍章⑴於民國97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39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⑵於98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10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⑶於同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20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易字第253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⑷於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180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⑸於99年間因傷害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457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⑵至⑸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與⑴於98年2月27日起接續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中。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1年2月10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03470號核准假釋,原刑期終了日期為101年12月26日,而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32日,故其刑期終了日期為101年11月2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16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何燕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101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