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房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561號上訴人即原告 鄭義波 上列上訴人鄭義波與被上訴人 李金郎 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叁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16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財旺
法官邱靜琪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2月16日
書記官蔡佳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