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806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80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就業服務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簡字第806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佳政上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撤緩偵字第3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葉佳政共同意圖營利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葉佳政所為,係意圖營利而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5條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之規定,應依同法第64條第2項之規定處斷。被告與 詹榮政 間就本案犯行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爰審酌被告非法媒介逃逸外勞為他人工作,所為有害主管機關對於外籍勞工之管理,亦影響國人就業權益,並衡酌其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狀況、非法媒介之外勞人數及期間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罪分工及犯罪後自知事證明確而坦承犯行之態度,暨其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就業服務法第45條、第64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王偉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如龍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就業服務法第45條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
就業服務法第64條違反第四十五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而違反第四十五條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四十五條規定者,除依前二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處各該項之罰鍰或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撤緩偵字第356號被告葉佳政男4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東縣○○鄉○○村0000000號居新北市○○區○○街○○號3樓之69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葉佳政與詹榮政(另為緩起訴處分)意圖營利,共同基於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之犯意聯絡,於如附表所示編號1至3、5及8之時間,非法仲介如附表所示編號1至3、5及8行蹤不明之印尼籍勞工從事看護之工作,並抽取附表所示編號1至3、5及8之金額作為仲介費用。嗣於民國104年3月26日,為警在新北市○○區○○街○○○○○○號3樓之69、70號3樓之44及70號5樓之31查獲附表所示之逃逸外勞。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葉佳政於本署偵查中之自白。
二證人OOMKAROMAH、WUNINGSIH(即 烏妮 )、ENIUTARI、
LELIDWIYANTI(即 麗麗 )、SURATMI及證人即同案被告詹榮政於警詢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外僑居留資料查詢表、查處外來人口在臺逾期停留、居留或其他非法案件通知書及名片等附卷可稽,被告犯行足堪認定。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5條,而應依同法第64條第2項論處之意圖營利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嫌,請依法論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11月25日
檢察官林士淳附表:
┌──┬──────────┬─────────┬─────────┬───────┐│編號│姓名│仲介時間│查獲地點│仲介費用(新臺││││││幣)│├──┼──────────┼─────────┼─────────┼───────┤│1│OOMKAROMAH│102年1月24日至104│新北市○○區○○街│1,500元││││年3月26日之間之某│38號3樓之69│││││日│││├──┼──────────┼─────────┼─────────┼───────┤│2│WUNINGSIH(烏妮)│100年6月27日至104│新北市○○區○○街│1天300元││││年3月26日之間之某│38號3樓之69│││││日│││├──┼──────────┼─────────┼─────────┼───────┤│3│ENIUTARI│102年7月20日│新北市○○區○○街│不詳│││││38號3樓之69│(房租每月1,500││││││元)│├──┼──────────┼─────────┼─────────┼───────┤│4│NURJANAHBTABDUL││新北市○○區○○街││││WACHIDMATRA( 娜娜 )││70號3樓之44││││││││││││││├──┼──────────┼─────────┼─────────┼───────┤│5│LELIDWIYANTI(麗麗)│103年7月14日│新北市○○區○○街│不詳│││││70號3樓之44││├──┼──────────┼─────────┼─────────┼───────┤│6│LENINURKHASANAH││新北市○○區○○街││││││70號5樓之31││├──┼──────────┼─────────┼─────────┼───────┤│7│IISAROFAH││新北市○○區○○街││││││70號5樓之31││├──┼──────────┼─────────┼─────────┼───────┤│8│SURATMI│103年5月9日至104年│新北市○○區○○街│1天300元││││3月26日之間之某日│70號5樓之31││├──┼──────────┼─────────┼─────────┼───────┤│9│YEREMIAARISUSANTI││新北市○○區○○街││││││70號5樓之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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