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聲再字第2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3年聲再字第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聲再字第2號抗告人 郭麗香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間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本院103年度聲再字第2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10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蘇秋津
法官林彥君法官張季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10日
書記官江如青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