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聲再字第2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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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3年聲再字第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聲再字第2號抗告人 郭麗香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間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本院103年度聲再字第2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10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蘇秋津
法官林彥君法官張季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10日
書記官江如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