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0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0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0三九號
聲請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牛樹茂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零點壹伍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牛樹茂於八十七年二月二十三日在台北市○○區○○街○○巷○○○號三樓住處,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為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查獲並扣有海洛英(毛重0.四公克、淨重0.一公克)。嗣該案經臺北地方法院以八十七年訴字第六七四號判決免刑並於八十七年十月三十日確定在案,惟所扣之海洛英(毛重0.四公克、淨重0.一公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係屬違禁物,請依上開法條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0.一五公克(非0.一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應沒收銷燬之,係屬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七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劉亭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欣宜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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