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重附民字第7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重附民字第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九年度重附民字第七四號
原告丙○○
乙○國際有限公司右一人法定代理人丁○○被告寶瑪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右列被告等因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五○一號妨害名譽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被訴妨害名譽等刑事案件,業經本院諭知無罪之判決,揆諸首開法條規定,即應駁回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蔡新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謝麗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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