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合建契約報酬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三六四號
原告甲○○
送達代收人 林哲彥 律師住台北市○○路○號十一樓被告乙○○住台北縣板橋市○○街○○巷○○○號四樓
丙○○住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合建契約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八十九年七月十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吳從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許清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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