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489號原告有限責任台南第六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蔡源輝 訴訟代理人 曾裕元 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10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3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4年10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0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0月28日
書記官沈瑞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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