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375號原告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9月20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收受筆錄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已記明言詞辯論筆錄在卷並於94年9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瑞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0月28日
書記官鄭國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