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0年度訴字第3456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0年訴字第345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商標評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三四五六號
原告日商‧決鬥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喬伊艾力克恩 訴訟代理人丙○○複代理人 蔡淑美 律師
康雅文 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陳明邦 (局長)住同右訴訟代理人甲○○被告參加人峰群有限公司代表人乙○○右當事人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業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十月八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上午十時十五分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張瓊文
法官林育如法官黃清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書記官楊子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