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8年度新簡補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新簡補字第4號
原   告 乙○○○
            20號
訴訟代理人  蔡清河 律師
被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移轉登記應有部分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687515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7490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
四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調解之適用,依同法
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浤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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