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40號原告 盧春秋 訴訟代理人 李怡卿 律師被告 王念祖 (原名 王渝清 )上開被告因本院108年度勞安訴字第1號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華
法官彭凱璐法官趙彥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如君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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