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6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631號原告 郭政錩 被告 郭玉葉
郭子 郭政訓 郭阿助 郭政富 郭政松 郭政藤 郭建 和 戴玉霞 賴郭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
317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萬9,89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47萬9,3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
書記官葉乙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