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3年度岡補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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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補字第6號
法定代理人大山隆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茂坤 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0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書記官曾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