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小字第2308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雄小字第2308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楊雅婷
被   告  羅懷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4,295元,及自97年4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98%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
書記官涂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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