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護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護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延長安置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司護字第446號聲請人桃園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吳志揚 受安置人羅○○姓名年.法定代理人林○○姓名年.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受安置人羅○○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十三日起延長安置叁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安置人羅○○(女,民國00年出生;其餘姓名年籍住所均詳對照表),為未滿12歲之兒童,因疑似遭受受安置人母親同居人性侵害,經評估返家後受安置人恐有遭受不當對待之虞,聲請人遂依法於民國100年2月10日起緊急安置受安置人,並聲請法院繼續、延長安置迄今,而101年5月至7月安置期間安排受安置人與外祖母會面,會面互動情形雖良好,然因受安置人母親同居男友疑似性侵害案件,雖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惟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中,為避免受安置人返家後再度被侵害之可能以及證詞污染之問題,故評估暫不利於受安置人立即返家,為求受安置人繼續獲得更適切之照顧服務,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規定,聲請准予裁定延長安置3個月等語。
二、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㈠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㈡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者。㈢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者。㈣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者;又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3個月,此有民國100年11月30日公布施行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57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上揭事實,已據其提出延長安置摘要報告及101年度司護字第257號裁定影本等為證,堪信為真實,是本院審酌全情,認聲請人所稱尚無不合,其請求繼續安置,應予准許。
四、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1年8月16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王雯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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