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4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上訴字第14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1489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張子午義務辯護人楊雪貞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子午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年拾貳月拾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張子午前經本院認其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條第2項之犯賣第二級毒品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
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0年9月15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0年12月14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0年12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
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張盛喜法官徐美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書記官白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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